《关于促进深圳市-潮州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企业入园落地的若干扶持措施》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口帮扶协作工作部署,推动深圳与潮州产业有序转移,加快做好深潮产业转移合作园区工作,推动合作园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企业入园落地,结合合作园区实际,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潮州指挥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深圳市-潮州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企业入园落地的若干扶持措施》(下称《措施》)。
二、主要内容说明
《措施》正文包括背景概述和15条内容,从厂房租赁补助、鼓励企业上规、用电用气补贴、设备搬迁补助、带资质入园奖励及引荐人奖励等方面,吸引促进产业转移企业落地合作园区。
第一条明确措施的适用对象、情形和范围。
第二条提出对入驻园区通用厂房企业,符合条件的最高给予三年退坡式租金补助。
第三条提出对新引进制造业企业在省市相关“上规”奖励基础上配套园区奖励。
第四条提出对符合条件企业项目投产后三年内的用气用电给予退坡式补贴。
第五条提出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第六条提出对潮州市外转移至园区生产的企业项目,根据投产12个月内营收水平,按设备搬迁运费给予相应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提出对潮州市外“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等企业带资质入园的,投产后按不同类型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提出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有关扶持措施。
第九条提出对成功引荐项目落地园区的机构进行奖励。
第十条提出设立产业转移专项基金支持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提出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确需引进的项目有关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明确合作园区重点发展产业确定方式。
第十三条明确资金出处、资助方式以及措施具体实施形式。
第十四条明确特殊情形的对象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十五条明确措施实施有效期和具体解释工作承担单位等细则。
原文链接:https://www.chaozhou.gov.cn/zwgk/szfgz/sfgj/bmwj/content/post_39050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