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3-10 15:3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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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发改规〔2020〕1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全市幼儿园执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大类。

  (一)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含节假日保教费,下同),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可含住宿费。

  (二)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伙食费(含营养餐点,不含用餐所需的器材费用)、托管费、校车费。

  (三)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体检费。

  二、收费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按《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确定的权限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市直、湘桥区、枫溪区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节假日保教费标准的通知》(潮发改价〔2018〕164号)执行,潮安区、饶平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继续执行市定标准,也可重新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分别由县(区)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改部门拟订最高标准。各幼儿园根据各自办学条件在不高于本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举办者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制定。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不得营利的原则,由各幼儿园根据幼儿实际需要,以“元/人·天”为单位按月或按学期收取。

  2、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不少于8小时,周一至周五闭园后,受幼儿家长委托,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托管费收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收取。

  3、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

  (三)禁止收费项目

  除本通知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或“育儿报刊费”或其他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费用,从幼儿园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三、收费退费方式

  (一)保教费

  1、收取。保教费一般按学期(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或按月收取,不得在幼儿注册前预收。按学期收取的,不得跨学期收取;按月收取的,不得跨月收取。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统一按学期收取。

  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可收取节假日保教费。节假日保教费有调整的,应提前30日进行收费公示。

  2、调整。保教费一般在9月份调整,并至少保持一学年内稳定;采取按月收费的,假期与学期交叉月份,保教费不得调整。

  保教费的收取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对同一幼儿园同一班级的幼儿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新生”指调整收费年度秋季新注册入园的幼儿,“老生”指调整收费年度秋季前已注册入园的在读幼儿(含相应年级的插班生)。“老生”在园期间保教费收费标准不得调整。

  3、退费。幼儿园按学期收费的,幼儿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幼儿园应退还所缴保教费的90%。幼儿在园经批准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的,保教费按幼儿在园时间清退。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幼儿实际在园月数),在园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幼儿园按月份收费的,幼儿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幼儿园应退还所缴月份保教费的90%。因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的,保教费按幼儿在园时间清退。在园不超过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幼儿私自离园,所缴保教费不予清退。

  幼儿园退费金额应全额退还幼儿家长,不得用于抵扣下一缴费时段的应缴费用。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服务性收费

  1、收取。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学期)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工作人员与幼儿的膳食费用要严格分开。

  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2、退费。学期末或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三)代收费

  1、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代收费项目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2、生活用品费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可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生活用品。

  3、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活动费,由幼儿园按实统一收取并支付。

  4、幼儿园在规定的免费体检项目外,接受幼儿家长委托的其他体检项目,可代收体检费。

  四、资金管理

  (一)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各类收费必须使用财政或税务行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将资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核拨支出。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及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必须分开入账、分开核算。

  (三)民办幼儿园办园主体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规范幼儿园的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全面足额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促发展。

  五、成本监审形式

  (一)公办幼儿园教育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根据《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17年版)》规定,实行定调价监审形式,分别由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结合定调价需要组织对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核算,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其他民办幼儿园按年度定期向家长公开办园成本。

  (二)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图书和设备设施)、房屋租金、修缮费、水电费、取暖费、卫生保健费(卫生防疫)、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具体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粤价〔2009〕254号)执行。

  六、收费公示与监管

  (一)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其他救助办法。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于招生报名30天前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并及时更新。

  (二)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自觉接受社会及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学期幼儿注册入园后一个月内填报收费信息表(见附件)。公办幼儿园收费信息表报送属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县、区发改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辖区内公办幼儿园上一学年度收费情况并形成简要报告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民办幼儿园收费信息表报送所管辖的教育部门,县、区教育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辖区内民办幼儿园上一学年度收费情况并形成简要报告送市教育局,同时抄送同级发改、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三)各级发改、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教育收费政策规定。

  各级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各级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经费使用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对挤占挪用保教费收入、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由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七、本通知自2020年7月22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我市原有关幼儿园定价和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省和市对幼儿园收费政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潮州市幼儿园收费信息表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教育局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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