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凤城公园(A区)等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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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滨江长廊管理处: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潮州市凤城公园(A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潮滨江[2018]19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版)》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凤城公园(A区)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
1、自行车1元/次.辆;
2、摩托车2元/次.辆;
3、小型汽车6元/次.辆;
4、中巴12元/次.辆;
5、大客车15元/次.辆;
6、对挂緑牌的新能源汽车,停车费按5折收取。
各类车辆当天停放时间跨过凌晨按对应标准加1倍收取。
二、为统一管理,原你处管理的滨江长廊南门、下水门、北堤头三个停车场的各类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也调整为以上同一标准执行。
三、对停车不超过15分钟,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以上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潮州市物价局《关于对潮州市滨江长廊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潮价函[2002]44号)及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潮州市滨江长廊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潮发改价函〔2011〕31号)同时废止。请通知各停车场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应树立收费公示牌,各项收费标准须明码标价,使用规定票据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2018年11月28日
抄 送: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湘桥区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