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 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3号)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1月9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粤发改规〔2018〕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按照新修订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我委对2016年制定的《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目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5295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
说明: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制定价格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退出《广东省定价目录》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2.本目录所列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权限规定组织听证。制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价格,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继续按原有权限管理,相应地由其按照定价权限组织价格听证。
3.听证内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联动机制或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已经建立并经听证的相关动态调整机制或联动机制,按照机制调整价格时,可以不再进行听证。
4.本目录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