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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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17:14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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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发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区各有关物业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依照各服务等级和服务内容分等定价,优质优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政府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等级、服务质量、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与业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采取“一口价”或其他计价方式的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商定,但综合均价不得超同类政府指导价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各等级服务内容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标准执行,各住宅物业服务小区的具体等级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根据小区的具体服务质量,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三、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发改局申请备案,潮安区、饶平县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发改部门申请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已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重新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调整。
     四、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需要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物权法》关规定执行,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实需要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报当地发改部门核定。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含小区的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分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分摊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以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实行小区和停车场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每户免费配置3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为每辆停放的机动车免费配置1张停车场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车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卡)的,可收取工本费,每张不超过25元。
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规定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装修保证金(押金)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每块10元。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时,应与业主或者装修人员签订装修协议,告知业主或装修人员装修注意事项和违约承担的责任。装修保证金(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用。住户装修完成后,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进行查验,并出具书面的查验结论通知书,从查验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住宅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收费;自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可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取垃圾清运费。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七、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
     八、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公布服务内容、等级和收费收支情况的,业主可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标准的,应当降低收费标准。
     九、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价格管理人员,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十、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十一、各级政府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本通知从2018年2月5日起执行。
     原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发改价[2012]356号)、《关于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发改价[2012]3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样式)
2、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样式)
3、备案回执(样式)
4、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意见(样式)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5日

 

抄  送: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室。


潮州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