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 [2017]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 [2017]11号) 2017年10月20日 抄送:市政府办,市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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