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发改价〔2017〕21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