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发改价〔2016〕166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教育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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