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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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6 23:52
来源: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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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发改价〔2016〕106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属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省出台公立医疗机构新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之前, 我市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现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同时,经会有关部门同意,对我市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各县区价格部门要按照新版定价目录,对现行医疗价格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以废止的政策文件为依据制定发布的政策文件,应相应予以废止,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
附件2:潮州市予以废止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文件目录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