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城建档案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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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01:23
来源: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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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发改价函〔2016〕12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市直有关收费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城建档案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57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利用城建档案收费取消后,有关收费主体应严格执行,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原潮州市物价局《关于申请利用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潮价[1998]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城建档案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5729号)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