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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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01:17
来源: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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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发改价〔2016〕14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票据工本费取消后,收费单位应按《广东省行政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61号)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