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39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相关收费单位接文后,到所属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粤发改价格函〔2014〕3949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