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25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2551号)。
2014年8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