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06-17 17:22
来源: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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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来水总公司:
      你司《关于上报推进城区水价改革的请示》(潮自水字[2013]9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水价改革政策,逐步理顺水价结构,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进一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矛盾,保障供水企业持续、稳定、正常运行,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和原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232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和召开听证会,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潮府常纪[2014]3号),现就潮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改革内容
1、简化水价分类
将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等用水;特种用水是指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洗浴、纤体中心、水疗、沐足、美容美发、健身室和外轮、洗车的用水。
2、试行两部制水价。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运营的成本。
3、推行居民生活用水节水计价方式。继续推行市区自来水公司已实施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基数仍按现行标准和计费办法执行。未能直抄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和其他类用水户暂不实行。
4、继续实行差别水价。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和高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其中对限制类企业加价10%,对淘汰类企业加价20%(具体企业名单按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执行)。对市委、市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行业和项目,实行鼓励性水价政策,具体优惠范围、期限和价格报省发改委核定。
5、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政策。由原对低保困难户的居民生活用水不提高价格,调整为每户每月用水量给予8吨免费及免交容量水价的优惠,超过8吨用水量按居民阶梯式水价计费。
6、规范二次供水价格。统一制定市区物业小区二次供水结算价格。
7、调整自来水价格。将供水价格调整到合理盈利水平,将综合水价从现行每立方米1.72元调整到2.02元(含税售水成本为1.85元/立方米,净资产利润率按6%计0.17元/立方米),每立方米调高0.30元,幅度为17.44%。按两部制水价测算,容量水价每月每户收费额按供水量测算为每立方米0.23元,计量水价每立方米1.79元。
另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13]29号)要求,到2015年底前,广东省地表水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为0.20元/立方米,目前我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12元/立方米,如省政府决定调整,拟按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同步调整,上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两部制水价收费标准
 (一)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
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二)容量水价的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户每月每户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户每月每户10元(以装表口径15mm为基准计算,大于15mm的每月容量水价按附表一执行)。
  (三)计量水价的收费标准。各分类水价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1.60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继续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户月水价级差、水量基数及用水人数确认仍按现行规定。即水价级差为三级,级差为: 1:1.5:2。第一级水量基数及价格:月用水量28立方米以下(含28立方米)按基本水价1.60元/立方米计收水费。
第二级水量基数及价格:月用水量29立方米以上—38立方米(含38立方米),按基本水价1.5倍计收,即2.40元/立方米。
第三级水量基数及价格:月用水量39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基本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即3.20元/立方米。
每月计量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水量基数居民户用水人口按4人及以下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可在各级水量上限基础上相应增加7立方米;企事业单位集体生活用水按人口计算,每人每月用水量为7立方米及以下的,按基本计量水价每立方米1.60元计收;超过部分按基本水价1.5倍每立方米2.40元计收水费。
用水户在办理用水人数确认手续时,居民户凭户口簿办理;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用户凭身份证(暂住证)和企事业单位证明办理;出租屋用户凭房屋租赁证照、暂住证及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
2、非居民用水计量水价2.50元/立方米。将现工业用水1.75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2.45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2.70元/立方米,简化统一为非居民用水,计量水价2.50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计量水价5.00元/立方米。由现行4.00元/立方米,计量水价调整为5.00元/立方米。
4、趸售用水计量水价1.49元/立方米。由现行1.38元/立方米,计量水价调整为1.49元/立方米。
5、环卫、绿化和消防用水,暂不实行两部制水价,环卫、绿化用水计量水价调整为0.85元/立方米;消防用水计量水价调整为1.85元/立方米。
(四)实施阶梯式水价后市自来水总公司对因居民生活用水超过基价水费的部分而增加的水费收入,应用于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三、市区物业小区二次供水价格管理问题
  (一)市自来水总公司供物业小区二次供水总表的结算价包括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容量水费按附件一居民生活用水类计费,计量水价按1.60元/立方米 。
(二)物业小区内物业公司对二次供水住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到户结算价,实行二部制水价,容量水价按居民类水价标准每月每户5元(装表口径15mm)执行;计量水价按1.95元/立方米执行,暂不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三)物业公司收取小区内各用水户的水费后,除缴交自来水公司总表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剩余部分解决小区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清洁消毒、水损、水质检测、维护管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费用。如有结余,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的不足;如有不足,在物业管理费中开支。连同自来水水费一并结算的污水处理费,物业公司按自来水公司代征标准(现行0.72元/立方米)向用户收取,不得再加价收费。
四、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惠
对市城区低保困难户每户每月用水量给予8立方米免费及免交容量水价的优惠政策,超过8立方米用水量按居民阶梯式水价计费(8立方米免费水量计入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上述居民可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到市自来水总公司营业处办理相关优惠手续。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2014年7月1日起实际用水量实施。开征前要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潮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表

                     2014年5月4日
附件:         
潮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表

一、容量水价表

装表口径 居民生活用水
(元/户、月) 非居民生活用水
(元/户、月)
  
15毫米(4分) 5 10
20毫米(6分) 8 16
25毫米(1寸) 11 22
40毫米(1.5寸) 31 63
50毫米(2寸) 50 100
80毫米(3寸) 110 220
100毫米(4寸)  160 320
150毫米(6寸)  315 630
200毫米(8寸)  565 1130
300毫米(12寸)  1525 3050
400毫米(16寸) 2710 5420

备注:趸售用水、物业小区二次供水按居民生活用水类计收容量水价;环卫绿化用水和消防用水免收容量水价。

 

 

二、计量水价表

项目 现行水价格(元/立方米) 调整后项目 拟调整价格(元/立方米)
居民用水 1.60  月用水28立方米及以下 居民用水 1.60  月用水28立方米及以下
 2.40 月用水29~38 立方米(含 38立方米)  2.40 月用水29~38 立方米(含 38立方米)
 3.20 月用水39立方米及以上  3.20 月用水39立方米及以上
工业用水 1.75  非居民用水 2.50
经营用水 2.70   
行政用水 2.45   
特种用水 4.00  特种用水 5.00
趸售用水 1.38  趸售用水 1.49
环卫绿化用水 0.60 环卫绿化用水 0.85
消防用水 1.60  消防用水 1.85


抄送:省发改委;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市经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管局,湘桥区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发改(物价)局。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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