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开发区顺和停车场收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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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9 19:22
来源: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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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开发区顺和停车场:
报来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申请报告悉。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36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行政执法机关证据保存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7]450号)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机动车停车场向委托停放车辆的主体收取。行政执法部门以证据保存为由暂扣车辆所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应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同意你停车场对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进场停放车辆,向委托方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该项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单位应到我局办理申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并在停车场收费处显眼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上批复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