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头孢西丁等药品 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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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改局(物价局),市属各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头孢西丁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4]52号)及《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4]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4日
抄 送:市医改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3月24日印发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头孢西丁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4〕52号 2014年3月13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和《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专家论证、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决定调整头孢西丁等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调整的药品价格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我省制定和省定价权限的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
(一)附件1标注“*”者为代表品最高零售价格,补充剂型规格按照代表品价格差比套算制定。标注“试行价格”的试行期限为一年。
(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附件1相同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以及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同时废止。对附件1中的药品未列的剂型、规格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按原价格销售,并应及时向我局申报。
二、附件2为退出政府定价目录或失效的药品价格,一并废止。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不得超过本通知的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四、本通知附件价格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头孢西丁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 果糖等废止或失效的药品价格表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4〕55号 2014年3月17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依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是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的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附件中没有标注生产企业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省差别定价的同种药品补充规格的价格,仅限于该企业执行。
二、附件2为个别退出政府定价目录或已无效的药品价格,此次一并废止。
三、当药品市场实际销售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我局将及时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文公布的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违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五、本文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相同的药品价格同时废止。
附件:1.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 左甲状腺素等废止的药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