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湘桥区、枫溪区发改(物价)局、环卫局(处),市自来水总公司,市城区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关于推进潮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的通知》(潮发改价[2014]14号),我市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针对目前的实施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城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按《关于推进潮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的通知》(潮发改价[2014]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由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等,有另收取费用的,应予退还。目前,市城区的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单位,在实施市区道路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市场化改革前,应按现行的管理、服务工作范围,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停滞中断。服务所需费用,按市政府规定办理。
二、已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村)物业公司(或村委)应主动与街道环卫所、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中心(下称收费部门)联系,按服务内容确认小区(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由市自来水总公司按相对应类别向住户代收垃圾处理费。
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应减去住户缴纳自来水公司代收费部分,确保对住宅小区居民不重复收费。
小区内属二次供水的住户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由收费部门会同环卫部门核定二次供水户数,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统一向物业公司代收,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费中开支;物业服务费中已包含小区保洁、垃圾收集和运载等服务的,物业公司不得再向住户收取以上费用。
三、市发改局、住建局《关于公布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潮发改价[2012]357号)将重新修订,在新的指导价标准出台之前,物业小区在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内收取的小区二次供水住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在现行基础上,每户增加垃圾处理费提高部分金额;不属二次供水的住户(即自来水公司直抄表用户)的物业服务收费留取部分费用后减去住户通过市自来水总公司缴交的其他垃圾处理费部分,即原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清洁卫生费每户9元(或折算为元/㎡,下同),居民二类住户物业公司每户留取2元为小区保洁费用,其余退还住户通过自来水公司代收缴交垃圾收集、运载费用;居民三类住户每户留取5元为小区保洁、垃圾收集费用,其余退还用户通过自来水公司代收缴交垃圾运载费用。
四、原潮州市物价局《关于清洁卫生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潮价[2008]88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中心联系电话:2282586
(地址:潮州市福安路中段市政大楼一楼)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4年3月19日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湘桥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