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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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8 18:12
来源: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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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9号)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8日
广东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4〕29号 2014年1月26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水利厅、地税局: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免收我省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相应免征堤围防护费,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缴费的,不再调整;未缴费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