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潮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的通知

( )

2014-01-08 23:33
来源: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浏览字体:

潮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进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的函》(潮城管综管函[2013]2号)悉。为保障我市城区生活垃圾清洁收运服务和垃圾处理正常运营,提高城区环境卫生质量,营造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的规定,并依法召开听证会,经市政府2013年度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推进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收费项目和收费分类
将目前由湘桥区、枫溪区环卫部门及有关部门收取的清洁卫生费和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中心(以下简称收费部门)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合并,收费项目统称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由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提高收费率。
将现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分类简化为居民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类等三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费,遵循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计费简便、易于收取的原则,稳步推行以重量计费方式。
二、调整收费标准
1、居民户(含暂住人员)的收费标准
将目前的居民清洁卫生费每户每月9元提高至10元,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3元提高至4.5元。合并后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调整后清洁卫生费(元/户•月) 调整后垃圾处理费(元/户•月) 合并后生活垃圾处理
费(元/户•月) 备注
     
1 居民户一类 10 4.5 14.5 由环卫清扫内街小巷,上门收集、运载垃圾
2 居民户二类 8 4.5 12.5 小区内由物业清洁,环卫收集运载垃圾
3 居民户三类 5 4.5 9.5 小区(村)自行清洁收集,环卫运载垃圾
(1)居民户一类是指由环卫部门上门收集、运载垃圾,清扫内街小巷服务的居民户;
(2)居民户二类是指已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保洁,环卫部门上门收运垃圾的居民户;
(3)居民户三类是指由物业小区(村)自行负责清洁、收集垃圾,环卫部门负责运载垃圾服务的居民户;
(4)市城区抄表周期(每2个月一周期)的当期抄见水量为0-2吨的用户免收当期垃圾处理费;当期抄见水量(含前期未计水量)3-6吨的收取1个月的垃圾处理费;当期抄见水量7吨及以上的,收取2个月的垃圾处理费;
(5)对没有用水计量装置的居民(含暂住人员),按每月每户14.5元收取。
对市自来水总公司直供水的居民户分为三类,居民户第二类、三类的确认,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或村)向所属街道环卫部门申报确认,报收费部门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随水费代收。住宅小区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已由市自来水总公司统一代收,由环卫部门统一服务的,物业公司不得再向住户收取相关费用,以确保对住宅小区居民户不重复收费。
市城区二次供水区域(如高层住宅小区,居民用水由物业公司统一供给)的住户垃圾处理费按居民类标准收取。由收费部门会同所属街道环卫部门核实二次供水户数,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按对应标准随水费向物业公司代收,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收费收入中支付,不得向住户再收取相关费用。
对没有用水计量装置的用户,由收费部门委派专人上门收取。
2、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类按单位月产生垃圾量计收。收费标准142元/吨(其中垃圾收集运输费94元/吨,垃圾处理费48元/吨)。
3、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一般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门店除外)按单位月产生垃圾量计收,标准为142元/吨(其中垃圾收集运输费94元/吨,垃圾处理费48元/吨)。
酒店、宾馆、大型超市、农贸市场、集体宿舍等的垃圾处理费收取参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类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方法执行。
(2)经营门店按门店面积分类计收,按以下标准计收,具体如下:
门店面积 收费标准(元/户•月)
 一般门店 餐饮娱乐业
30 m2以下(含30 m2) 清洁卫生费 15.5 23 23 35
 垃圾处理费 7.5  12 
30 -60 m2(含60 m2) 清洁卫生费 23 35  32 50
 垃圾处理费 12  18 
60-100 m2(含100 m2) 清洁卫生费 27 45 40 65
 垃圾处理费 18  25 
100m2以上 清洁卫生费 27以上 45以上 40以上 65以上
 垃圾处理费 18以上  25以上 

门店清洁卫生费包括门前人行步道“一把扫”服务; 100㎡以上的门店垃圾处理费由收费部门会同街道环卫部门根据各门店垃圾产生量142元/吨核定,最低按100㎡的门店收费标准收取。
4、自供水区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送到市垃圾场处理的,按进场处理垃圾量计收,标准为48元/吨。
5、临时固定摊档按2元/天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保障措施
(一)核定缴费基数。由收费部门会同所属街道环卫部门现场勘查各缴费单位月产生的垃圾量,核定缴费基数,按吨或按面积收费标准计收。供水部门抄表员配合核对各单位用水用户名等有关数据后由收费部门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随水费代收垃圾处理费。对用水未纳入市自来水总公司收费范围(如意溪镇),生活垃圾自行运送到市垃圾场处理的,按进场处理垃圾量计收。由生活垃圾填埋场向收费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自供水地区环卫部门确认后按月向收费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二)票据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部门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向用水用户代收,并利用自来水总公司收费平台,与污水处理费使用同一张票据。市城区临时固定摊档按天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部门提供合法票据并委托所属街道环卫部门进行收取,环卫部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按月上缴收费部门。
(三)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付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四、减免对象
对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一表一户居民户(含持有有效证件的五保户、孤寡老人、优抚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含养老院、敬老院),按月产生垃圾量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方法减免50%执行。
五、执行时间
从2014年1 月1 日起实施。开征前要做好宣传工作。


                        
                     2014年1月7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湘桥区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发改(物价)局,市自来水总公司。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1月7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