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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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 01:10
来源: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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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改(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潮州供电局: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粤价[2013]3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粤价[2013]308号)
         
      2014年1月3日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1月3日印发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

粤价〔2013〕308号 2013年12月31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出租房屋电费结算行为。居民房屋用于出租的,出租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局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将用电量加价销售给租户,提高用户电价标准,扰乱电价秩序。
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粤价〔2012〕276号)试行期满,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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