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

2013-11-19 00:09
来源: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浏览字体:

 (潮发改价[2013]301号)

各出租汽车运营单位

 近年来,由于燃油价格上涨导致出租车营运成本增大,为有效化解运价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有利于区域价格比价合理,促进市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经我局组织定价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论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市出租车运价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调整出租汽车运价

   (一)、调整出租车起步价、起步公里数和公里运价。

1、排量1.6L的车型(含部分1.5L以上的车型)起步价调整为10元/2.6公里,超过2.6公里的,每公里2.4元(每208米跳表0.50元);

2、排量1.3L的车型(含部分1.5L以下的车型)起步价调整为9元/2.6公里超过2.6公里的,每公里2.2元(每200米跳表0.44元)

(二)、停歇费调整为4分钟内不收费,超过4分钟者,每超过1分钟收费0.40元。

      (三)、单程超过20公里的,超过部分增加公里运价30%

      (四)、夜间23时至凌晨6时,增加基准运费20%。 

                 (五)、过桥、过路费按实向乘客收取

           (六)、终点结算按四舍五入收取保留到元。

二、实行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06〕175号)规定,设立运价与燃油联运机制,以93号汽油每公升价位8.0元为基数,油价每提升10%,每车次增收1元,油价每提升20%,每车次增收2元,类推。反之,当汽油的加权平均价下降到相应的启动点,则相应减收燃油附加费。每两次燃油附加费调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三、出租车必须按规定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装、检验检测计价器,持有检测合格证方可营运;出租车营运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按出租车运价规定和计价器显示金额计费

各出租车公司要加强对司机的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出租车运输价格管理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各出租车公司接文后,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换领《收费许可证》手续

 、本通知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311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