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头孢呋辛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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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7 01:17
来源: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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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改局(物价局),市属各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头孢呋辛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3]2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头孢呋辛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3]206号)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头孢呋辛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3〕206号     2013年8月28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依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头孢呋辛等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是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的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附件中没有标注生产企业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省差别定价的同种药品补充规格的价格,仅限于该企业执行。
    二、附件2为个别有误或已退出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此次一并废止。
    三、当药品市场实际销售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我局将及时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文公布的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违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五、本文自2013年9月20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相同的药品价格同时废止。

    附件:
1.头孢呋辛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培高利特等废止的药品价格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省医改办,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武警总队卫生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