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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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23:26
来源: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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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改(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的通知》(粤价〔2011〕32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政府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等级、服务质量、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与业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住宅物业服务小区具体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确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当地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可接受委托组织专家和业主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进行指导和评定。
三、实行备案管理的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发改(物价)局申请备案,潮安、饶平县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县发改(物价)部门申请备案。
四、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的配套专用停车场,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五、申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
(四)与业主协商确定具体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书复印件及业主用户名册。
六、申请停车场收费许可证应提交《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5)。
七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同意备案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文书(具体样式见附件3);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备案,并说明理由。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已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重新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调整。

附件:
1、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样式)
2、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样式)
3、备案回执(样式)
4、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意见(样式)
5、《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