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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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23:25
来源: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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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改(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区各有关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市区物业服务小区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订公布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和车辆停放保管收费标准(附表1、2)。
物业服务收费包含小区的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分摊、上门收集袋装垃圾、电梯运行费用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上述费用。
二、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适用范围:市区(含湘桥区、枫溪区)物业服务收费。潮安、饶平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各县发改(物价)部门制订。
本通知从 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潮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潮州市市区居民住宅区停车场所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物业 收费 通知
抄  送: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室。
潮州发展和改革局
2012年12月11日印发

潮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收费项目 类别 计价单位 政府指导价 备注
住宅物业服务费 无电梯 一级 元∕㎡.月 0.8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包含小区的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分摊、上门收集袋装垃圾、电梯运行费等。
2.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
二级 0.7
三级 0.6
四级 0.45
带电梯 一级 带电梯住宅首层按无电梯标准,第2层加0.30元/㎡.月,从第3层起分楼层累进加价,3层至10层每层加0.04元/㎡.月,11层至20层每层加0.03元/㎡.月,21层至30层每层加0.02元/㎡.月,31层起按30层标准计收。
二级
三级
四级
自有产权车位物业服务费 汽车车位 地下停车场 元∕个.月 20
地面停车场 10
摩托车位 地下停车场 10
地面停车场 5
自有产权车库物业服务费 汽车车库 一、二级小区 20
三、四级小区 10
摩托车   5
1、小区住户出入证IC卡每户免费配置3块,申请多配或遗失、损坏,需重新办证的,每块收取工本费15元;
2、装修保证金(押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3、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每证10元。

 

潮州市市区居民住宅区停车场所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辆
车型 地下停车场 地面室内停车场 露天停车场  
每月 每天 每月 每天 每月 每天  
一、二类小区小车 280 12 200 8 150 5  
三、四类小区小车 200 10 150 6 120 5  
二轮摩托车 60 2 50 2 40 1.5 三轮摩托车加1倍计费
注:1、地下及地面室内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露天停车场包含用铁皮、竹棚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2、进入住宅区临时停车的车辆4小时内免费。3、上述指导价为最高限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