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潮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我省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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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潮州市财政局文件
潮发改价〔2012〕216号
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我省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市公安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我省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的通知》(粤价[2012]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我省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的通知》(粤价[2012]172号)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财政局
二 0 一 二 年 八 月 二 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物价 财政 收费 通知
抄 送:市人大办,市政府办。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2年8月2日印发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取消我省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的通知
粤价〔2012〕172号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
为贯彻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做好“十件民生实事”,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
二、取消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后,面向其他对象征收的治安联防费仍按《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粤府〔1990〕8号)执行。
三、治安联防费纳入地方财政的统筹安排,收取治安联防费不足支付治安联防队员工资和活动经费的,由当地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注销(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人大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综治委、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