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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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各车辆救援经营管理单位:
为规范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4号)精神,结合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实际,现就我市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和故障车辆拖、吊车服务收费是指经营管理单位(含其委托的救援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对交通事故、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吊装运输、抢修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卸(搬运)、转运等清障施救工作,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二、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执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和计费方法。拖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算,拖车服务收费包含基价和10公里以外加收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当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10公里时,仅收取基价。当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时,除收取基价外,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且小于(或等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的加收标准计费;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加收标准的80%计费。
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停车点停放,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它停放地点。其计费规则与事故车辆相同。
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2,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车辆(含车载货物)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车辆(含车载货物)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的整个过程收取的总费用(不含拖车费)。路基以内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路基以外或隧道内(整车超出路肩或整车位于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在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停车费,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救援服务单位作业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委托双方签字确认。涉及协商收费的,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
四、委托人对救援服务及收费有异议的,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公安交警、交通执法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违法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务单位实施并收取费用,但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向救援服务单位购买服务。
六、县一级的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和故障车辆拖、吊车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也可由县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按程序制定本县区域内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七、各有资质经营车辆救援服务的企业,应到所属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并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以前凡涉及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6月25日
抄 送: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