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市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我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执行情况,现下达2019年度市级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65.8万元(具体补助地区、金额详见附件)。此款请列入2019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支出”科目,支出列第“208190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208190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落实底线民生资金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社〔2014〕281号)的文件精神,对二类补助地区的潮安区、枫溪区省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三类补助地区的饶平县、湘桥区省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根据潮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府〔2008〕36号)第十八条规定,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办法执行:
(一)属城镇居民的,除省负担的比例外,余额按以下比例负担:湘桥区由市负担40%,区负担60%;枫溪区由市负担30%,区负担70%;潮安区、饶平县由市负担10%,县(区)负担90%。
(二)属农村居民的,除省负担的比例外,余额由市负担10%,县(区)负担90%。
各县(区)财政负担部分必须在本级预算安排中落实到位,再结合省、市财政补助的资金,统筹安排,做到本地区的低保对象应保尽保,确保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全部纳入低保救济范围。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每年预算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县(区)必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发放,同时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同时按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四、各县(区)政府应按政策足额配套,对配套不到位的,市级财政将对已配套的资金缺额部分予以扣回。
附件:1.2019年度市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明细表
2.绩效目标表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民政局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