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财政局票据中心章程

2025-07-11 17: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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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潮州市财政局票据中心(以下简称“票据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潮州市潮州大道南端潮州市财政局综合大楼111室。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潮州市财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潮州市财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潮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潮州市财政局党组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财政票据种类信息核验,开展财政票据领用、发放、核销等办理工作。二、开展票据管理的宣传、培训,协助开展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三、研究提出财政票据发展计划的意见。四、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由潮州市财政局所属党支部指导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员干部所属党支部在潮州市财政局党组的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并将制度建设贯穿始终,确保各项工作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净化政治生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有效保证和监督本单位改革发展沿着正确方向推进。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积极参与本单位重要决策过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潮州市财政局党组是票据中心重要工作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票据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等“三重一大”有关事项,按规定报潮州市财政局党组审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核定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一般采用中心主任扩大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主任、副主任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票据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负责票据中心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内设综合股及业务股2个内设机构。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票据中心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广泛征求票据中心工作人员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民主决策会议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民主决策会议由主任召集,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依法享有票据申领、使用咨询及监督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按规定申领、使用财政票据,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具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具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严格执行财政部及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优化服务流程。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执行和落实市委市政府、潮州市财政局等主要职能部门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和本中心的工作职责。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票据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执行主管局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严格按照《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潮府〔2023〕4号)规定及市财政局有关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单位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四)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五)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六)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5年7月7日经本单位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潮州市财政局票据中心。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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