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价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1-04 11:23
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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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补缴土地出让金

(地价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三旧”改造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价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

 

 

 

潮州市“三旧”改造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价差)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三旧”改造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价差)程序,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旧”改造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价差)的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列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内的项目用地。

二、“三旧”改造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价差)的标准。

(一)将城市中心区划分为19个区位(z01-z19),按照不同区位和改造类型,评估、计算并设置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价差)的标准(具体见附件1、附件2);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或地价差以实际出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面积计算收取,不包括道路等出让区域外的公共设施面积。

(二)不同类型宗地的计收标准。

1、宗地容积率在2.24.5间的,按附件1中容积率为2.2的评估价为基数,容积率每递增0.1,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地价差按相应的增收数额计收;宗地容积率≤2.2时按容积率为2.2的评估价计收,宗地容积率≥4.5时按容积率为4.5的评估价计收。

2、土地用途改为住宅以外其它用地的,地价差收取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报市“三旧”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3、原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改为住宅用地的,应补缴的地价差为:按本项第1点方法计算所收金额÷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70年×(新批准的住宅用地使用年限-原综合用地剩余使用年限)。

4、原土地用途为出让商业用地改为住宅用地的,不收取地价差。

5、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出让的,或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国有工业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其土地出让金按附件1中(工业出让基准地价区片价-工业划拨基准地价区片价)×40%计收。

6、工业用地在改变土地用途时,须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先补缴所延长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为:宗地所在区位的工业基准地价÷现时使用条件下的使用年限×延长的年限。

7、土地权属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用地,其土地出让金的收取,视同旧村庄改造的标准执行。

8、村(居)民住宅用地自行改造的项目,不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9、不改变用途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在拆旧建新的情况下,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潮府〔201042号)中19个区位覆盖范围以外的用地,参照其附近标准缴交。

四、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价差)的办理程序

(一)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据控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项目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规划条件计算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地价差,并拟订土地出让方案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意见,报市“三旧”办审核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开具缴款通知书,由土地使用权人或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土地出让金或地价差缴入国库。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潮州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暂行办法》(潮府〔201027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至“三旧”改造工作结束后自行废止。

 

附件:1、潮州市“三旧”改造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价差)一览表;

2、潮州市“三旧”改造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价差)区片图。

 

 

主题词:国土资源  三旧改造  出让金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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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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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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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0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