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潮环规〔2025〕1号
关于印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各科(室、中心):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潮环规〔2021〕1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落实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提升环评审批效能,我局决定继续实施《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现予印发,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程序,落实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三条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网上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公开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开版)由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开版)中删除、遮盖等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除前款规定材料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等方式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下列材料的纸质版,以及光盘等移动电子存储设备一份: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一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式二份;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一式二份;
(四)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线上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开版)中对不宜公开内容作了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说明材料一份。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版及光盘等移动电子存储设备。
第六条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核,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潮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haozhou.gov.cn)公开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报告书的受理公示期限为十日、报告表的受理公示期限为五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章 审查
第八条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委托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分局应当在收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意见的文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条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后,依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范等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实行承办、审核、批准三级审批制度。其中,对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重大建设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度,实行集体审议。
第十一条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在潮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拟进行审批公示,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等信息,国家规定需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公示期限为五日。公开信息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
第四章 批准
第十三条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潮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潮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后,在潮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审批结果。国家规定需保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潮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限
第十七条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自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之日起十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如需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涉海项目依法需征求其他单位意见的,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八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自收到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需进行公告、公示、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和法制审核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十五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由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适当延长评估期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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