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医疗服务项目扶持措施实施意见
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医疗服务项目
扶持措施实施意见
潮卫规〔2024〕1号
第一条 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促进医疗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符合《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包括明确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医疗服务项目认定标准、扶持措施及监管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属于优先发展产业医疗服务项目的用地行为。
第三条 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医疗服务项目扶持实施意见遵循政策引导、优惠企业、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优先发展产业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必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进行投资和建设,建成后应通过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登记,且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符合现行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和土地购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的项目。
第五条 经认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符合用地集约的,用地出让底价可按市场价格的70%确定,且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如该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对应上级相关土地出让价格有更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享受本扶持措施规定奖励的,不再享受我市有关固定资产投资事后奖励政策或我市其他类似奖励政策。
第七条 为确保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切实履行,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认为确有必要,可在前述规定核查时间外的年份进行核查。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产业主管、市场监管、税务、信用监管等部门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第八条 项目单位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9个月内取得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开工,原则上须一次性规划建设;分期建设的,需一次性规划并只能分两期建设,两期竣工验收后,可按首期开工建设认定。首期报建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分别不能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的70%。
第九条 项目单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逾期1年未按时开工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未按时开工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行政因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逾期的,经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确认后,开工时间可相应顺延。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基建程序自开工建设之日起36个月内须全面完成项目开发建设并正式投产,投产后的培育期为1年。项目逾期6个月以上投产的,则须另行向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支付项目违约金。因行政因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逾期的,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确认后,投产时间可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核查,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协议约定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向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支付项目违约金。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在企业运营三周年时对其社会效益进行考核,未能如约在运营三年内通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提及的相应的标准评定的,投资者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置,并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潮州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如和我局相同类型政策文件相抵触以本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可根据执行情况适时按程序组织修订,未尽事宜,可提交市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9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止。
附: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医疗服务项目扶持措施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