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2022-08-03 19:08
发布单位: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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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潮府规〔20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精神,全面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集中建设管理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县、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统筹纳入集中建设管理的,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原则;树立契约精神,倡导合法竞争。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贯彻以下理念:

(一)质量优先,鼓励创优质精品工程;

(二)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性价比综合最优;

(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新建设科技应用;

(四)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实行对不廉洁从业行为的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措施,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对本规定中未尽事宜出台细则并释义和指引。

市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加快完成电子招标投标流程更新优化;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推进行业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

县、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属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

“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和定标实行分离: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入围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从入围定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候选人。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开标结果、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以下简称交易网)公开发布。

第六条  在本市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企业,应当在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交易中心验证。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完善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人工智能评标功能,建立具有案例分析功能的系统或数据库,为招标人清标、定标提供准确、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规范评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第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集中代建管理模式的,由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集中管理。

县、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统筹纳入集中管理的,应与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招标项目的投资规模,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研究确定。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可根据工作实际制订业务工作指引。

第十条  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含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写,招标过程中的主要文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第十一条  属于抢险救灾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需开展预选招标。

预选招标应当按照拟招标项目的最低资质要求设置招标条件。预选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拟招标项目的范围、合同文本、中标价确定方式及评标、定标方式等内容。提倡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方式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及招标需求,按照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有关专业工程没有范本的,参照国家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标示和说明。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单列。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同时,按行业报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行业重新报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编制,报送市或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调整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最高投标限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不具备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根据经批准的工程概算、造价指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应当在公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和工程设备价格、税金、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相关专业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最高投标限价一般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发布,最迟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5日前在交易网公布。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3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立即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金额填报,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材料、设备的暂估价达到法定应当招标限额的,中标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明确施工配合费并把施工配合费列入最高限价中,由总承包单位在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以分包单位名义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分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无法提供专业工程的图纸或者工程量清单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暂估该部分工程的造价,并明确暂估价部分工程的定价方法或者结算原则。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估价不能超过本工程按照图纸计算的建安工程造价的15%,实际价格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相应规定确定。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暂估价填报,不作为结算依据。该部分工程预算价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且达到公开招标金额的,招标人应当进入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重新确定该部分工程的承包人,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对中标人开展履约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中标人信用档案,实现各招标人履约评价信息共享,作为招标人择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质量安全、工程变更、工期与造价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

招标人可以按照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承包商履约评价操作细则,量化评价指标,规范评价程序。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应当按行业报告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招标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后续程序。

施工、监理招标项目,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案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招标人可以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代理人员参与资格审查的,其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在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日。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将投标人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同类工程经验(业绩)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货物招标人可以将投标人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特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授权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含安装工程的货物招标,招标人应当设定承接安装工程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投标:

(一)联合体投标;

(二)与具有相应安装资格条件的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投标;

(三)承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安装工程承接单位。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般不得高于该工程所需要的最低资质要求;

(二)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

(三)总承包招标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同总承包资质或者专业承包资质的承接范围存在交叉情形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满足资质要求的企业均可参与该工程投标。

第二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施工招标不得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

(一)建筑高度200米以上、单跨跨度48米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高度150米以上的构筑物;

(三)深度或者高度15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边坡支护;

(四)轨道交通主体工程;

(五)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六)水库、设计标准百年一遇水利工程、泵站、地下建筑、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高压或者次高压天然气场站及管线工程、液化天然气(LNG)储罐项目、长距离输水隧洞、中长距离隧道、电站及电厂(含核电、火电、水电等)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七)医院及实验检验室中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八)采用建筑工业化、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型技术建设和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

(九)大型交通运输工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设置数量仅限1个,时间范围不得少于3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二)指标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内容,且不得超过3项,其中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相应指标的50%,技术性指标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的相应指标。

招标人需要超出本规定设置其他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指标的,应当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按照专业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并经专家论证同意。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同类工程经验(业绩)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将合格投标人报送的同类工程经验(业绩)相关信息在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近3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1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

(三)近3年内因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

(四)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五)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出现经营异常信息,或近3年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不良记录;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四)近2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五)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立案调查的。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开标,并作好记录。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的,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超过20名时,招标人可以按规定将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数量淘汰至15至20名。

招标人在过多投标人淘汰环节应当采用票决法进行择优。择优因素主要考虑企业资质、企业规模、财务状况、企业及其人员的廉政记录、信用等。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择优因素,也可以综合考虑择优因素或按择优因素的重要性,对投标人进行逐级淘汰,具体淘汰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的人数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缺额专家应当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补充确定。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因评标专家库没有相应专业库,或者评标专家库现有专家难以胜任该项评标工作的,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直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标。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评标一般采用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不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环节分两阶段进行:

(一)由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内容为判别是否存在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所载相关内容,出具定性评审意见;

(二)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分别进行详细评审,评审意见包含优点、缺点及理由,独立出具定性评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单列的无效标或者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异议,或者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的,应当向投标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后,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名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后合格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名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对合格投标人的评审意见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可以按照原招标文件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将上述情况在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日后直接发包。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合格投标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含合格投标人名单)在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章  清标定标

第三十五条  在开展定标前,招标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清标工作。

清标工作包括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对投标文件或方案进行澄清与复核,对项目后期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等。

清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形成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清标报告内容应当客观公正、真实有效。

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考察、质询、清标工作。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事先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对不同类别项目择优竞价结合方式、择优因素、竞价方法予以明确,并报招标人内设的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定标工作规则,不得临时改变规则。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应当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确定正式投标人或者定标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人员库由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负责组建,具体在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和各级住建、交通、水务等下属单位具备相关职称人员中,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班子成员及业务骨干中抽取组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从上述人员库中抽取产生,成员数量为7人或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2倍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定标委员会成员的,上述总额应包括其本人在内。定标委员会的具体抽取办法由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负责制订。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确定的定标工作规则、定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条  采用价格竞争法定标的,中标结果在评标完成后即在交易网公示。

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的,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10日内完成定标。

招标人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交易网公示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第四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第四十三条  定标环节的择优因素主要考虑企业资质、企业规模、科技创新能力、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与水平、同类工程经验(业绩)及履约评价、企业及其人员的廉政记录、信用等因素。此外,不同招标项目择优因素的考虑应当有所侧重:

(一)施工招标重点考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响应等因素; 投标人承诺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可以优先考虑;

(二)货物招标重点考虑:性价比、技术指标及商务条款响应等因素;

(三)方案设计招标重点考虑:充分落实城市设计内容,主要考虑设计创新、绿色生态、地域文化、人文特色等因素,同时还应当保证功能结构合理、经济技术可行;

(四)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招标重点考虑:投标方案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功能结构合理性、设计精细化程度等因素;

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以优先考虑投标人服务便利度、合同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等因素,方案设计招标除外。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择优因素,也可以综合考虑择优因素或按择优因素的重要性,对投标人进行逐级淘汰。

第四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定标结果后,招标人应当即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日。

招标人在定标会召开后5日内,应当将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按行业报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交易网公开。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中标合同。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招标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一)招标监督小组职责。招标人应组建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的3人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

(二)招标监督小组监督方式。招标监督小组通过全程现场监督的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招标人在定标前需要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的,应当在招标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下列行为属未正确履行职责:

(一)招标人监督不到位或者干预、影响评标、定标过程和结果;

(二)定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不一致;

(四)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和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六)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定标委员会提供定标方案、清标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材料。定标结束后,定标方案、清标报告及定标委员投票结果等定标过程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第六章  中    标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按行业报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中标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导致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任职企业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单位认为其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七)同时参与多个项目投标且在两个以上项目中标的;

(八)死亡的;

(九)资格证书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或过期的。

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原因被更换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注册执业人员,自备案更换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其他项目投标,并按行业报告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者结束后,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按行业报告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标人不能兑现项目管理班子、注册执业人员、机械设备等投标承诺事项,招标人可以依法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取消中标人2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机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监督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招标结果是否实现择优竞价进行后评估。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评估规则。

经评估认为中标结果合理性存疑的招标项目,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招标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评估报告原则上对社会公开。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当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或出勤率不高、涉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项目,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五十二条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或者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  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除自行调查取证外,也可以向纪检监察、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调取其掌握的相关证据并作为查处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异议和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的投诉,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投诉涉及违法行为的,由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依法查处;涉及公职人员违纪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的处理决定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暂停招标投标程序。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调查相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处理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五条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审;

(三)组织召开听证会。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对相关从业企业、人员开展考核、评估及信用管理,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十七条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招标人规避招标、违反规定进行招标等违法行为,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市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实现与纪检监察机构、发展改革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潮府规〔2021〕7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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