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9-09-12 18:14
发布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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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



潮府规〔20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潮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战略部署,加快品牌农产品发展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农发20191号)及《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发201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凡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科研、加工、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在2018至2022年期间获得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国家认鉴委认可机构颁发的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均可申报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不包括复查换证)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不包括续展换证)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不包括保持认证)一次性奖励5万元。

  同一证书多个产品认证的,按一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同时获得有机产品原料认证和产品认证的,按一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资金来源为:2019至2023年度,市财政在农业产业化资金中每年安排市级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资金3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一年度获证单位的申请数量统筹安排。如年度认证奖励资金超过奖励资金安排总额,则按获证单位获证时间先后顺序顺延列入下一年度安排奖励资金;如年度认证奖励资金有结余的,将结余奖励资金额度累加至下一年度作为奖励资金统筹安排。结转两年以上的奖励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收回市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审批程序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条件的,由获证单位于获得证书次年1月31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领取并填报《潮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申请表》,连同获得的认证证书原件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奖励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提出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资金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进行资金下达。申请时间以获证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材料日期为准,逾期申请视为自行放弃奖励,不再列入下一年度奖励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潮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潮府2013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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