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湘桥区意东片区土地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潮府告〔2013〕3号
为保障我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有效实施,提升城市发展空间,实现我市城市东扩发展战略,改善投资和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就潮州市湘桥区意东片区土地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位于湘桥区意溪镇、桥东街道,总面积约2600亩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为:东至兴业陶瓷厂、桂坑水溪;西至意东一路、韩江意东堤;南至东兴北路、凤东路北端;北至意东三路与意东一路交叉口。详见意东片拟征土地位置图。
二、土地征收工作由湘桥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林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公安、工商、税务、法制、监察等部门,征收土地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土地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搭建物、不准抢种长年生农作物。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土地征收范围内合法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征收补偿的登记、确权工作。
六、已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擅自建设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及违法用地的,其搭建人、使用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自行清理拆除并清退。逾期不自行拆除、清退的,由湘桥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七、土地征收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由各相关部门按工程需要自行迁移。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有主坟墓,由墓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村委会登记并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的按无主坟墓处理。
八、对妨碍、阻挠、扰乱土地征收正常秩序或者煽动群众闹事,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湘桥区意东片区和河内湖片区土地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潮府〔201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意东片拟征土地位置图。
潮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