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大桥(上埔段)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潮府告〔2013〕4号
为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推进城市东扩发展,提高城市品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潮州大桥(上埔段)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用途:潮州大桥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位于湘桥区城西街道上埔村,东至韩江小堤围,西至韩江南堤,南至上埔村“三旧”改造用地,北至韩江南堤与小堤围交界处;具体以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面积:38.301亩。
四、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标准:依据《潮州大桥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执行,具体见附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和农作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在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和农作物产权未厘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妥征收补偿手续的,由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公证,提存有关补偿款项后,实行先拆迁后补偿。
七、被征收人拒不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土地,阻挠国家建设用地征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人故意阻扰土地征收工作或寻衅滋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潮州大桥(上埔段)用地红线图
2.《潮州大桥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潮州市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附件2
潮州大桥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为加快潮州大桥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我市已颁布实施的《厦深铁路潮州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潮铁办〔2008〕03号)、《潮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潮府〔2009〕27号)、《潮州市韩江东西溪大桥征地拆迁工作方案》(潮东桥〔2012〕1号)、《潮州市韩江东西溪大桥拆迁补偿方案》(潮东桥〔2013〕3号)、《潮安县厦深铁路潮汕客运站区商贸物流中心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安府办〔2012〕117号)有关拆迁补偿标准,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国土资源测绘队对现场进行勘测,广泛听取被征收土地各村委会等单位的意见后,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潮州大桥的全线长度约
二、土地征收情况
潮州大桥征地范围包括城西街道的厦三村、上埔村、下洲村和磷溪镇的窑美村、浦涵村。
(一)收回国有土地(46.755亩)
1.上埔村“三旧”改造38.301亩;
2.韩江水利枢纽工程5.523亩;
3.仙洲岛堤围工程1.488亩;
4.护堤用地1.443亩。
(二)未征收土地(68.664亩)
1.潮安县27.572亩:窑美村10.544亩、浦涵村17.028亩;
2.湘桥区41.092亩:厦三村0.534亩、上埔村4.281亩、下洲村36.277亩。
三、组织实施办法
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征地范围内的街道、镇政府配合,对有关征地地块的面积、地类、权属界线进行勘测、核定、登记,掌握准确数据,并对征地范围定桩定界,同时,进行拍照、录像存查。在此基础上,由市国土资源局核算有关征地费用,征地拆迁任务具体由沿线各镇(街道)包干负责实施。
四、征地拆迁费用
(一)土地征收补偿费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潮州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潮国土资通〔2013〕4号)执行。
(二)涉及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约66处,占地面积15.77亩,其中:城西街道上埔村62处(面积15.21亩),磷溪镇4处(面积0.57亩)。对工程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坟墓等全部实施拆迁,对跨征地红线的建(构)筑物,若实施部分拆迁将致使其主体功能受到破坏或产生结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物权人生产和生活的,应予以全部拆迁并相应补偿。
1.地面房屋、建(构)筑物的具体类别按下表标准补偿:
单位:元/m2
内容 类别 | 建筑造价含报建费 | 房屋装修 | 水电安装 | 通讯管线 | 搬迁 | 临时租住(按3个月) | 补偿单价合计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 | 760 | 200 | 50 | 3 | 8 | 15 | 1036 |
混合结构房 | 560 | 200 | 50 | 3 | 8 | 15 | 836 |
砖木结构房 | 460 | 200 | 50 | 3 | 8 | 15 | 736 |
钢架厂房 | 736 | ||||||
铁架简易房 | 300 | ||||||
杉木简易房 | 200 | ||||||
竹木简易房 | 150 | ||||||
简易竹蓬棚 | 100 |
2.地上其它附着物补偿:
类 型 | 单 位 | 补偿单价(元) |
水泥埕 | m2 | 40 |
水泥路面 | m2 | 100 |
围墙(含墙基) | m2 | 120 |
回填沙(土) | m2 | 20 |
水泥砖墙水池 | m3 | 70 |
挡土墙 | m3 | 200 |
水井 | 个 | 1000 |
手摇水泵 | 个 | 500 |
电动手摇水泵 | 个 | 650 |
有主坟墓 | 穴 | 500 |
无主坟墓 | 穴 | 250 |
3.特殊构筑物(宫、庙、祠堂等)参照我市其他工程项目做法按实核算补偿。
4.青苗(包括短期作物、多年生作物、养殖水面青苗、苗圃、花木场和园艺场)补偿费参照韩江东西溪大桥征地补偿标准按单价1.2万元/每亩补偿(按征地总面积计),由县(区)政府包干调剂使用。
5.征地税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等,按实际发生额由财政部门支付。
6.征地拆迁工作协调费,按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2%计提,作为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经费。
7.因工程施工造成沿途村镇道路压坏和民房震裂问题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