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通告

2013-08-02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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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府告〔2013〕 1 号

    为加强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粤公通字〔2012〕115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设定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伏等)的电驱动二轮车辆。
    二、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为本通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生产、销售、非法改装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者,由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登记、限期报废管理:
    (一)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应于2013年8月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湘桥和枫溪区域内的车辆)、潮安县和饶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登记手续,取得临时通行标识,方可上路行使。
    (二)临时通行标识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超标电动自行车应予报废,不得上路行使。
    五、申请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时应携带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车辆来历证明和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一次性购买过渡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凭证原件;
    (四)发动机号码及车辆识别代码拓印件各2份。
    六、申请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满,临时通行号牌自动失效,行驶证登记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七、临时通行标识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不能在外市使用。
    八、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临时登记手续或临时通行期限届满后上路行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九、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遵守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和要求,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按机动车标准进行处罚或处理。  


                                          潮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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