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08-16 19:30
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
【浏览字体:

 

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潮州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的操作程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潮府〔2010〕15号),制定本办法。
     一、“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的范围
     (一)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所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的可按协议方式出让;涉及原出让土地使用权需改变用途或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应补缴地价差款。
     (二)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或需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多宗地块出让年限不同、须统一年限的,应补缴地价差款。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经申请征为国有后,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的标准
     (一)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协议出让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新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土地评估市值-拟出让时的划拨权益评估市值。
     (二)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协议出让的,应补缴的地价款=按新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土地评估市值-拟出让时原用途的划拨权益评估市值。
     (三)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土地,应补缴的地价款=按新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土地评估市值-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剩余年限的评估市值。
     (四)“三旧”改造范围内的旧村庄,土地征为国有后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开发单位按照该项目经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承担有关拆迁费用,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应补缴的地价款=按现时使用条件下市场评估价格÷现时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年限×延长的年限。
     (六)不改变土地用途,同时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的划拨、出让土地拆除重建的,不再收取地价款。
     上述第(一)至(四)项地价款按纯收益收取后,返还60%的比例用于支持“三旧”改造项目建设。
     三、补缴地价款的办理程序
     (一)涉及须进行评估的项目,由项目改造单位或个人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项目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送市国土资源局确认。
     (二)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土地出让方案(应补缴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报市“三旧”办审核;由市“三旧”办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审批后,市国土资源局开具缴款通知书,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或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将地价款缴入国库。
     潮安县、饶平县范围内的“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办理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三旧”改造工作结束后自行废止。
    
    
 
 
 
 
 
主题词:国土资源  三旧改造  地价款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6日印发
­—————————————————————­——————
(共印100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