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的通知

2010-08-16 19:28
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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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土地使用权
收购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三旧”改造土地使用以收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潮州市“三旧”改造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
 
     为加快“三旧”改造工作的推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潮府[2010]15号)的相关规定,就我市“三旧”改造中土地使用权收购的具体程序、价格,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收购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
     二、收购的范围
     市、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三旧”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依法对下列土地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
     (一)“三旧”改造范围内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改制、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出让土地;
     (二)因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市、县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
     (四)“三旧”改造中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市、县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五)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三、编制土地收购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与相关单位应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计划,拟订“三旧”改造中土地收购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计划应包括收购规模、资金预算及来源、实施时间、地块现状及规划用途等内容。年度计划中应预留适当资金盘子,用于追加权利人申请或者政府要求的土地收购项目。
     年度计划的调整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收购项目的实施程序
     (一)拟订收购储备的方案(由收购人结合“三旧”改造的规划要求拟订方案)。
     (二)发告知书(根据规划方案要求,向被收购的土地使用者发出收购告知书)。
     (三)现场勘测(对被收购土地进行现场查丈,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定着物和其他搭建物清点登记,权属调查等)。
     (四)委托评估(根据“三旧”改造要求,对被收购土地使用权进行估价,作为收购参考依据)。
     (五)与被收购方进行协商(根据“三旧”改造要求及估价结果,与被收购方进行协商,确认收购意向)。
     (六)确定收购储备方案(包括收购资金筹措、支付要求、收购储备期限等,方案按规定逐级审批)。
     (七)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根据批准方案,拟定收购合同,经双方确认签订并由同级国土部门鉴证。)
     (八)土地收购的后续工作(根据签订的收购合同书,国土部门发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收取、注销权属材料,发土地储备用地批文,纳入土地储备库或依法公开招拍挂并按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土地补偿款。)
     五、土地收购定价方法
     (一)土地收购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纳入土地储备的,按拟收购标的物现状评估市值+(新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土地评估市值-现状标的物的评估市值)×60%确定收购价格;
     (二)以置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按拟收购土地评估市值与拟置换土地的评估市值折抵货币进行收购。
     六、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资金及业务工作经费
     (一)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的资金筹措
     1、同级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
     2、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3、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4、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二)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经费在土地出让业务费中安排。
     七、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三旧”改造工作结束后本办法自行废止。
    
 
 
 
 
 
 
 
 
 
 
主题词:国土资源  三旧改造  土地  储备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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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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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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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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