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2-04 11:08
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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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
 
潮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堂)、展览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的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门票价格由经营者确定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市区及市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县的游览参观点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需要调整门票价格时,应由申请调价的单位先征求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再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按规定必须进行听证的,应在调价前组织听证。
      第八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应实行一票制。
      游览参观点内确需单独设置门票的,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游览参观点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及联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第九条 对旅游团体逐步推行“一票通”联票价格,将我市现有的各游览参观点划分为若干条旅游线路,每条线路由几个游览参观点组成,实行“一票通”联票。“一票通”联票价格由各游览参观点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景点的票价拟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 带有保护性开放的重点文物古迹及宗教活动场所,公益性城市公园内纯商业投资建设并由游览者自愿选择游览的人造景观、娱乐科普场所、专题表演、大型展览等游览项目可以申请单独设置门票。
      第十一条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以按价格管理权限申报临时展览门票价格。
      第十二条 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归口文化、文物部门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公益性城市公园实行免费开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规定每天免费开放的具体时段。
      我市符合上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优惠门票:
      (一)设置月(季、年)度门票、一票通门票。
     (二)所有游览参观点(含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对1.2米至1.5米(含1.5米)的儿童、60岁以上老人实行半票优惠,对1.2米(含1.2米)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人实行免费优惠。
     (三)具有公益性的游览参观点应对离退休人员、现役军人、残疾人、学生以及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救助对象、五保户实行减半优惠票价;对学生参加革命传统教育活动的参观点实行免费开放。    
      (四)游览参观点应对旅游团队实行优惠票价。除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门票价格优惠外,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
      (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在 “劳动节”、“国庆节”、“春节”节假日期间,对单次购买全票的游客实行门票价格20%的优惠;团队门票优惠标准由旅行社等企业与游览参观点双方协商确定。
      (六)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淡季门票价格可下浮优惠。
      第十四条  游览参观点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以及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五条 游览参观点调整门票价格,应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遇有重要节假日(指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时,应当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上述交通运输服务应逐步实行与游览参观点一体化管理。   
      第十八条 游览参观点出售的商品以及与游览景点相配套的旅游服务项目和收费,应做到明码标价。
      各游览参观点停车场收取车辆保管费,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各游览参观点收取任何停车费用。
      第十九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二十条 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游览参观点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二十一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违反本办法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28日。由潮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2003年5月22日颁发的《潮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潮府【2003】2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主题词:旅游  价格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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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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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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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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