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的规定,为增强公民防空意识,检验人防设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公告如下:
一、定于2009年10月29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在潮州市区和潮安县、饶平县城区进行防空警报试鸣,请市民不必慌乱,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此次防空警报试鸣,我市将同步通过潮州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潮州人民广播电台发送防空警报信号。
潮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ОО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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