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修订草案)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国防动员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工作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国防动员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加强军地战略规划统筹、政策制度衔接、资源要素共享,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李强总理对推进国防动员法修订工作作出明确部署。
国防动员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动员法是专门规范国防动员工作的基础性法律。现行国防动员法于2010年公布实施,对加强国防动员建设、提升国防动员能力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全球安全形势深刻变化、我国国防和军队改革持续深化,现行法在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军地职能配置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亟须作出针对性修改完善。2019年,党中央对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作出决策部署。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国防动员法部分规定,要求“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因此,有必要修订国防动员法,贯彻落实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举措,进一步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研究起草修订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在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军队等方面意见基础上,会同中央军委法制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反复修改形成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明确国防动员坚持党的领导,将相关改革举措和实践中成熟做法转化为国家法律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现行法与国防动员高质量发展不适应等突出问题,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实效性。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兼顾经济建设与国防需要、地方与军队、平时与战时,科学设置制度机制。四是坚持法治协调。在充实完善国防动员法律制度的同时,注重与预备役人员法等法律法规做好衔接。
修订草案共14章80条,对现行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完善总则规定。增加国防动员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以及实行国防动员工作目标责任制等内容。(第一章)
(二)调整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国防动员工作职能,并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以及政府、军队等单位的职能作出规定。(第二章)
(三)健全国防动员基础工作制度。对国防动员规划、实施预案的编制主体、编制要求和编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健全完善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相关制度。(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
(四)建立后备兵员储备与征召制度。根据国防和军队改革实际,将现行法规定的预备役人员储备与征召制度调整为后备兵员储备与征召制度,并对后备兵员的储备原则、形式和征召程序等作出规定。(第五章)
(五)完善战略物资储备体制。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战略物资储备体系,并对组织实施战略物资储备的主体、储备要求等作出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六)充实国防动员宣传教育制度。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依法承担国防动员宣传教育具体工作,有关军事机关协同开展相关工作,并对国防动员实施后的舆论宣传等作出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
此外,修订草案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和约束力。(第十三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