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效能监督工作的规定
2013-11-27 01:47
来源:潮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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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效能监督工作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和长效运行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是机关效能建设的主人,应主动参与效能监督,并自觉接受监督。
二、管委会和各局室领导干部是实施效能监督的主体,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效能监督负起领导责任。
三、效能监督必须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和考核奖惩相结合。
四、机关效能监督实行分级负责的工作制度。
1、管委会主任对机关效能监督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分管局室的效能监督负直接领导责任。
2、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局室的效能监督负全责,对分管局室正、副科级干部的效能监督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局室局长(主任)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效能监督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各级领导干部在效能监督中,有权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建议给予告诫诫勉。
六、管委会及各局室年终应把效能建设情况纳入工作总结内容,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七、机关成立效能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室和组织人事部门为效能监督的常设机构;设立机关效能监督员;设立机关效能监督投诉电话(设于监察室,电话号码2802945)。
八、机关效能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局室效能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监督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经常了解并反映机关效能建设情况,对发现的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情况要及时向机关效能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监察室要做好投诉电话的记录,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九、效能监督列入机关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干部考核、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