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非公证继承公告
2022-09-06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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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锦春生前与刘丽娜共同共有,以翁锦春名义登记的,位于潮州市彩虹东路粤新街西段南侧御景湾一幢301房,建筑面积158.93平方米,四至:东至空间,南至空间、梯间,西至梯间、302号房,北至空间,《房地产权证》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2009)001218号的不动产。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为刘丽娜个人所有,一半份额为翁锦春遗产。
现继承人刘丽娜向我局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中翁锦春遗下的占有份额。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带齐有关资料到潮州市自然资源局作书面反映,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局将依法给予办理该不动产权继承的转移登记手续。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0768-2971130
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