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直各驾培机构: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教练车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教练车准入条件
(一)场地条件
教练车准入按照“每增加1台大型车辆,教练场地应增加1000㎡;每增加1台小型车辆应增加400㎡”的规定进行核定,教练场地总面积有盈余的,可以申请新增教练车。
(二)车辆条件
1.技术参数。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9m、轴距不小于5m的重型载货汽车;小型汽车:车长不小于5m的轻型载货汽车或车长不小于4m的小型载客汽车。
2.技术状况。教练车的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58、GB18565的技术要求,达到JT/T198中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
3.配置和标识。教练车应安装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车载计时计程终端、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车辆标识应符合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统一标识的要求。
(三)经营条件
驾培机构不存在重大违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状况良好且所属车辆均已按规定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二、教练车申办营运程序
(一)申报新增车辆指标
新增教练车按照“先审批、后购置、再发证”的程序进行。驾培机构需新增教练车的,应提前向辖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的,方可购置车辆。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车辆的,因教练场面积、经营条件等原因未能办理营运手续的,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提交车辆资料
企业办理车辆营运手续需向辖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交通运输局同意新增教练车的批复文书原件;
2、《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使用性质登记为“教练车”的车辆行驶证及登记证书复印件;
3、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安装车载计时计程设备证明等材料。
(三)配发道路运输证
辖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车辆的配置及标识,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教练车退出
教练车辆达不到行业技术标准、逾期超过180天未办理营运年度审验、车辆到达强制报废期限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注销车辆营运资格,并在省驾培平台解除备案。
四、教练车日常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把教练车的年度审验关,查处使用营运手续不齐全的教练车进行教学的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保障学员、教练员和驾培机构的合法权益。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15日
抄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