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司法局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补充通告
2023-11-20 11:00
发布单位:市司法局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潮司告〔2023〕1号
为落实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发布了《潮州市司法局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潮司函〔2021〕11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以及《关于撤销中共潮州市枫溪区委员会潮州市枫溪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潮机编〔2023〕5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部门代枫溪区履行的事权移交由潮安区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潮府办函〔2023〕41号)要求,补充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潮州市潮安区枫溪镇区域内的区级事权由潮安区作为事权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涉及枫溪镇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潮安区人民政府管辖。
二、其他事项按原来潮司函〔2021〕113号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潮州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