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出台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实施办法 境内上市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2021-08-09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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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实施办法》昨日起实行。《办法》以奖励方式支持和引导潮州本地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高可获1000万元奖励。

  《办法》所称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是指注册地在潮州市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以及相应的融资活动;所指资本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沪深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以及广东省内合规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简称“区域市场”)。注册地在潮州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潮州税务部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享受《办法》的相关奖励。

  《办法》对于以不同方式上市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一是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采取分阶段给予奖励。第一阶段,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上市保荐机构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的,给予50万元奖励;第二阶段企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150万元奖励;第三阶段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沪深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第四阶段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二是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上市的企业,对异地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潮州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三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企业完成股改,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潮州,在港澳台或国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其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资,资金后续投资以及税收均在潮州辖区内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四是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也分阶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五是在区域市场挂牌的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

  《办法》明确,对于首次在境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同时募投项目投资在潮州地区的上市企业,在上述上市奖励的基础上,还将按募投资金投资在潮州地区的数额分档次再给予奖励:一档为募投金额2亿元(含2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二档为募投金额2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三档为募投金额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四档为募投金额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五档为募投金额20亿元至30亿元(含3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六档为募投金额3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600万元奖励。即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且募投金额30亿元以上的企业,可获得最高1000万元奖励。

  (潮州日报记者 袁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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