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外资十条”政策解读

时间:2019-08-30 15:45:25   来源:本网

潮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

利用外资若干措施

——政策解读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对在我市新设立合同外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且在2年内资金全部到位的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按其投产(开业运营)之日起一年内对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献量的6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年合同外资增资超过5000万元且在当年资金全部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按其企业对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献对比上年度增量的50%予以奖励。

本条政策奖励对象主要为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其中,行业分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案例1:某机械设备制造企业2018年7月设立,新设立合同外资为1亿元人民币,2018年实际资金为3000万元,2019年实际资金为7000万元,并在2020年3月开始进行投产,若该企业在2020年生产经营后缴纳给地方税收1000万元,则该企业可获得本市财政奖励资金为600万元(1000×60%)。

案例2:某房地产公司2018年3月设立,新设立合同外资为1.5亿元,当年实际外资为1亿元,2018年可获本市财政奖励资金为0元(非支持对象)。

案例3:某外资奶粉生产企业2000年设立,2018年增资3亿元并于当年全部实缴,若该企业2018年实缴地方的税收比上一年增加了1000万元,则该企业2018年可获本市财政奖励资金500万元(1000×50%)。

(二)对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潮府〔2017〕42号)给予奖励。

本条政策奖励对象主要是经认定的外资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

1、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新设立或新迁入并在潮州市

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即域外引进的总部企业,不含县区之间以及县(区)级与市级之间迁移企业),按该企业达到认定条件当年(即年度纳税额达到800 万元以上)对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6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

2、总部企业经营贡献资助。我市“四梁八柱”企业经

审核认定为本土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当年起,以当年度(截至12 月31 日,次年1 月1 日以后的在下一年度申报、考核、奖励,下同)该企业对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献对比上年度增量的50%给予奖励。


二、强化人才激励措施

本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引进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标准或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条件要求的,按照《中共潮州市委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办法>的通知》(潮委发电〔2017〕10号)、《中共潮州市委关于<潮州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潮发〔2017〕9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在津贴补贴、社会保障、配偶安置、入户入学、医疗保障、绿色政务、文体生活等方面享受与非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优惠待遇。

《中共潮州市委关于<潮州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潮发〔2017〕9 号)规定,在潮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符合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条件要求的,新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给予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服务满3年后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对新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给予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服务满3年后给予15万元安家补贴。

根据《中共潮州市委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办法>的通知》(潮委发电〔2017〕10号)规定,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在住房保障、配偶安置、入户入学、医疗保障、绿色政务、文体生活等方面享受与非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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