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其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由以下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并按规定申请“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登记。
特此声明。
序号
权利人
声明人
证号列
1
陈和波
安集用(1999)字第51211050600891号
2
陈丰和
陈家盛
安集用(1999)字第51211041100083号
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