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防止租赁房屋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私有、单位房屋出租的,租赁房屋业主(出租人)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房屋出租后,出租人或房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等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及租住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户籍地、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四、房屋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
五、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并要确保承租人与租住人员一致。
六、房屋出租人要自觉履行出租的监督义务,认真核对承租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属实,定期巡查出租房屋,一旦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解除合同。
七、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租赁房屋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潮州市公安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