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根据潮州市现行医保政策,潮州市参保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后,个人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应由个人支付的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住院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年度累计未超过1万元部分由个人负担,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承保单位给予二次补偿,职工医保参保人按90%的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60 万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按70%的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30 万元。(按自然年度累计)
2.目前潮州市已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如参保人选定异地定点医院作为门诊特定病种就医机构的,暂不支持就医费用直接结算,需于每年第一季度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上一年度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手续。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属于上述“自付费用”范畴,参保人在办理上一年度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手续时,系统会自动识别参保人上一年度自付费用累计支付金额,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大病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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